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内信通评报字[2002]第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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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信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董保民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其所拥有的治疗“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
哮喘病”专有技术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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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估目的:提供资信证明 |
| 二、评估基准日:2002年6月30日 |
| 三、评估范围:董保民所拥有的治疗“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哮喘病”专有技术。 |
| 四、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 |
| 五、评估结论:委估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03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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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后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
| 评估法人代表: |
|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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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书
内信通评报字[2002]第0153号
内蒙古信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董保民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为资产占有方提供资信证明所涉及的专有技术进行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以委托评估资产进行了实地堪查、核实鉴定、市场调查与询证,以委估资产在2002年6月30日所体现的公允价值作出了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
|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 |
|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董保民
男 汉族 54岁 身份证号150102490215303 |
| 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路中医院18排6号 |
| 1976年毕业于内蒙古医学院中医系,1980年攻读了西医研究生,1985——1988年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研究所科研科主任,1996年曾获内蒙古优秀研论文一等奖,1993年创办董氏成人气管炎、哮喘、肺气肿、肺心病、哮喘病的研究中心。通过中西医理论以此类病的分析,去精取精,经过临床验证,提出多患者得到了康复。他的事迹曾在《呼市晚报》、《内蒙古日报》、《内蒙古电台》、《老年世界》、《老年文摘》、《参考消息》及香港《大公报》登载。 |
| 董北光
男 系董保民之子 汉族 身份证号150105198303177839 |
| 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41号院中医系5号楼2——5号 |
| 二、评估范围: |
|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委托方委估的治疗“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哮喘病”专业技术。 |
| 三、评估目的: |
| 为资产占有方提供信证明。 |
| 四、评估基准日: |
|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6月30日,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因此我们认为该基准日的确定对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影响,并对本次评估目的的实现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
| 五、评估原则: |
| 本次评估遵循的原则有: |
| 1、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 |
| 2、资产持续经营原则、贡献原则、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原则; |
| 3、预期原则和稳健原则; |
| 4、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
| 六、评估依据: |
| (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1、国务院[1991]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
| 3、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
| 4、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5、经济汉中的有关条款。 |
| (二)经济行为依据; |
| 1、评估机构与委托签订的评估业务约定书; |
| 2、科技项目查新报告 |
| 3、财务报表 |
| 4、世界优秀专家人才名单 |
| (三)参考资料及其他依据: |
| 1、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
| 2、本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 |
| 七、评估方法: |
| 1、接受委托: |
| 内蒙古信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以委托评估目的内容,本次评估所对应经济行为的性质和委托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解后,确定评估基本准日,估算工作量,拟定初步评估方案,双方对以上各项达达一致意见后,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评估范围,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
| 2、收集资料:指导次产占有万搜集、准务次料。根据委托方担供的资历料对委估资产进行核实鉴定。确定其产权归属,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市场调研。收集相关资料。 |
| 3、评定估算:以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内部分析、研究、复核等工作,根据汇总情况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资历产评估报告书。 |
| 九、评估结论: |
| 资产占有方所拥有治疗气管炎、哮喘、肺气肿、肺心病、哮喘病专有技术在评估基准所反映的公允价值总计人民币:10320000元 |
| 十、特别事项说明: |
| 1、委托方对其的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
| 2、本次评估是反映评估对象针以评估目的,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价值,没有考虑将业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也、未考虑将来遇到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搞力等对资历产价值的影响。当上述条件发和变化或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会失效。 |
| 十一、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
| 1、在评估基准日后,如果委估资产品的价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重大景响时,委托方应重新聘请评估机构成进行评估。 |
| 2、在评估基准日后,如委托方此次评估目的未能实现。则不以在本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以外的其它经济行为中使用本评估结论。 |
| 十二、法律效力,使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
| 1、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2002年6月30日至2003年6月29日有效。 |
| 2、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评估目的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 |
| 评估法人代表: |
|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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